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劉育伶(原名劉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在屏東縣○○市○○巷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