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張涵瑜
被 告 蘇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267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1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自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