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1601,2022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聰賢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家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本院110 年度橋小字第1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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