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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77號
被 告 蔡依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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