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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88
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張涵瑜
被 告 楊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楊銀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及說明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 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
惟被告楊銀萍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1 年1 月5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被告楊銀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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