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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7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陳惠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170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自104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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