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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張涵瑜
被 告 杜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299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7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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