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1831,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83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思維
被 告 洪晚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

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