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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3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顏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其中47,830元自民國(下同)93年7 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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