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353,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美雪
被 告 譚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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