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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5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鄭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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