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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672號
原 告 海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蓮
訴訟代理人 江獻平
被 告 杜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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