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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7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高振洋
被 告 謝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正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正義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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