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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沂即黃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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