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8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國銘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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