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83,202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吳瑞中
被 告 刁秀靜
周俊翰
周丹妮
周丹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周倫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58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2 月27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上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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