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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陳志安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六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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