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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博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6日110 年度橋簡字第1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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