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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輝鴻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意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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