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簡,457,2021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程穎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張耀梅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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