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簡,477,2021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裕恭

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禮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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