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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振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京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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