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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姚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8行記載「尚應補繳2200元」應更正為「尚應補繳2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中關於「尚應補繳2200元」之記載,其計算式詳載於原裁定第7行,內容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依此式計算,結果應為「220元」,原裁定誤寫為「2200元」,故原裁定此部分之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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