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黃妙善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黃光良
黃彩鳳
黃士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湛雯律師
吳任偉律師
被 告 黃大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宣判。
茲因被告黃大千之送達有未符就審期間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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