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簡,652,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5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蓋維瀚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杞盛 住澎湖縣馬公市鎖管港1568號
陳翁罔架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城 住澎湖縣馬公市鎖管港17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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