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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秀美
王品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瑞洋即戴億籌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7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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