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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6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春枝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池富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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