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聲,8,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暄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橋簡字第四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 年度橋簡字第412 號損害賠償事件110 年8 月3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因上訴需要等語。

經核聲請人係該案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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