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補,1004,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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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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