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補,151,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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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黃麗純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仇佩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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