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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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