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補,73,202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柏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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