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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刁子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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