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曾家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337 元(計算式:367.86㎡-94.73㎡=273.13㎡,273.13㎡×4900元/ ㎡=1,338,3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2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核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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