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原小,18,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杜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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