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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原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被 告 陳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設於高雄○○○○○○○○,是被告顯不可能實際居住於該處,又被告目前設籍於臺東縣○○鄉○○村00鄰○○0○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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