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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信望愛基督教傳道會
法定代理人 竇仲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泰益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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