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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代 理 人 陳明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秀鳳、林義升、林世凱、林世昌間給付契約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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