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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保源室內設計工程行
被 告 李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及遲延利息。
而被告現籍設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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