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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李宗穆
被 告 蔡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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