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盧秀儒
(高雄○○○○○○○○大樹辦公 處,現應送達處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75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