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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劉玉雯即大鑫冷凍設備行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姚舒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8日向原告訂購瑞興機下型單門玻璃冷藏展示櫃(容量500公升,電源110V),嗣於同月10日經雙方合意,將買賣標的改為瑞興3尺直角落地型蛋糕展示櫃(型號RS-C1003SQ,下稱系爭款式),約定於同月23日送至被告指定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地點),價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扣除被告前已支付定金17,500元、22,500元,被告尚須給付20,000元尾款(下稱系爭契約)。
詎原告約將符合兩造約定之冰櫃(下稱系爭冰櫃)送達系爭地點後,被告卻無故拒絕受領,亦未給付尾款,被告自應負遲延責任。
又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受有來回運費6,000元、剩餘款項23,000元(含稅價)之損害;
另原告雖未向外承租倉庫,仍得比照一般承租倉儲情形,按系爭冰櫃占地約2坪,月租金約3,288元,原告受有相當於3個月租金共9,864元之保管費損害。
以上合計38,864元,爰依系爭契約及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8,8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送貨當天其發現原告送來的系爭冰櫃有問題,其訂的是客人可以從前面開啟的前開式冰箱,但原告送來的並非前開式冰箱,其當時請送貨的司機稍等,然後與原告聯絡確認貨品是否正確,但原告不認為有錯,又請其打電話向蛋糕櫃廠商確認,其還沒收到確認的回覆,司機就說原告指示要先把系爭冰櫃載走,其並未拒絕收受系爭冰櫃,是原告擅自把東西載走,其無須付款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34條、第235條前段、第240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兩造於前揭時間為系爭契約之約定,嗣原告送貨人員將系爭冰櫃送達被告指定之系爭地點後,被告對系爭冰櫃是否符合兩造約定之系爭款式有質疑,與原告連絡後,送貨人員將冰櫃搬走,且被告並未給付上開尾款等事實,有兩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15至67頁),並經本院勘驗系爭地點之監視錄音、錄影無誤(本院卷第137至142頁),堪以認定。
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拒絕受領,應給付前述款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兩造討論購買系爭冰櫃之過程,是被告詢問原告「你們有賣蛋糕櫃嗎」並傳了一張「直角前開四層蛋糕冷藏櫃」的圖片給原告(本院卷第26頁),表示是勝發的產品,原告向被告表示可以找瑞興的產品給被告參考,被告表示可以,嗣兩造陸續確認尺寸(被告表示要三尺的)、層數(原告稱四層要訂製,被告表示三層就可以)、是否前後都要開門(被告表示要前面開門就好)後,原告報價瑞興標準三層60,000元含運,並傳送數張圖片給被告看,向被告表示實拍照片是5尺的照片(本院卷第30至33頁),被告看完後表示可以,並詢問價錢,原告報價後另補充說明「都是標準、主機邊可以開、如果要客戶邊也可以雙開,另外報價」等語,堪認兩造當時就系爭冰櫃之規格已有所討論確認。
2、經檢視被告所收到之系爭冰櫃照片(本院卷第43頁,如附圖1)與原告於上述洽談過程中傳給被告參考之5尺冰櫃照片(本院卷第33頁,如附圖2),兩者除了寬度明顯有別外,基本樣式大致相同(下方有橫向深色格柵,上方有可左右移動的滑門),堪認原告主張其交貨當天送去給被告的的系爭冰櫃與系爭款式相符,尚非無據。
至被告雖辯稱其要的是前開式冰櫃,系爭冰櫃的門是給工作人員開的,並非給客人開的,不是前開式云云,但經本院當庭查詢勝發冷凍設備公司產品介紹網頁,該公司網頁之「直立式前開蛋糕櫃」圖片(本院卷第120、123頁,如附圖3)與系爭冰櫃同樣是單面有可以拉動的左右滑門,與系爭冰櫃的差別僅在於下方有無橫向深色格柵而已,無法由此判定系爭冰櫃有何不能讓客人開門之情形,且原告於洽談過程中已傳送相關圖片讓被告確認,經被告同意,又無從認定原告嗣後所送商品有何不符約定之情形,被告所辯自難認有據。
3、惟經本院當庭勘驗送貨當天之監視錄影內容(見本院卷第137至142頁,詳如附表,又附表中之A女即被告,見本院卷第142頁),顯示當天經過是: 送貨人員(下稱甲男)將系爭冰櫃搬進店裡後,被告與店內人員開始討論冰櫃的開啟方向似乎有誤,經詢問甲男並未送錯後,被告打電話詢問原告是否有送錯,並要求原告再傳一次之前的照片給其確認,質疑系爭冰櫃是否屬於前開式,認為系爭冰櫃與其認知不符、是原告傳達錯誤讓其誤解,不然其就不會買這一台,並要求原告提出處理的方法,問原告現在怎麼處理等語;
後來電話暫時掛斷,被告向甲男表示請其稍等,原告等一下會再回電;
兩分鐘後甲男向被告表示原告請其先將系爭冰櫃載回去,之後再看怎麼決定,原告會再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則稱「好,麻煩你了」等語,後來甲男就將系爭冰櫃搬走。
由上開過程顯示甲男將系爭冰櫃送到後,被告雖質疑系爭冰櫃不符合其要求,並要求原告提出處理方法,但買賣契約之買方於受領商品時,仔細檢查商品,並向賣方提出關於商品之疑慮,本屬買方之權利也是義務,此由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亦可得知,自不因系爭冰櫃實際上符合兩造約定,就認被告不得對原告提出質疑或要求原告說明。
又從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並未向原告或甲男表示拒絕受領系爭冰櫃,且從甲男當時對被告所說的話,可知當時應是原告在結束與被告之對話後,就指示甲男將系爭冰櫃搬走,故原告既未將系爭冰櫃交付被告、使被告取得所有權,其依系爭契約應盡之義務尚未完成,即無從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又被告既無拒絕受領情事,即無給付遲延可言,且被告當時向原告提出關於商品之質疑,於法並無不合,業如前述,亦難認被告就此有何可歸責情形,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給付,受有運費、倉儲費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
4、原告雖主張被告遲延陳報提出上述監視錄影,該監視錄影應不得作為證據云云(本院卷第133頁),惟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僅賦予法院駁回與否之裁量空間,並非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規定,而本件並無事證可認定被告提出該監視錄影有何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核無駁回必要。
原告雖另稱甲男將冰箱搬走,被告沒有反對,且被告將簽收單簽收欄位劃掉,可見被告有拒絕受領云云(本院卷第143頁),但甲男搬走冰箱是因原告指示而起,且被告當時已要求原告提出處理方法,其對於原告採取搬走冰箱之處理方法未加阻止,不能認定是被告無故拒絕受領,而被告實際上既然沒有取得系爭冰櫃,其在簽收單上劃掉簽收欄簽名,以避免後續糾紛,亦屬合乎情理,此與被告拒收與否亦無必然關聯,均無從為有利原告之判斷。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8,8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圖1
附圖2
附圖3
附表
【檔名:送貨當日影片】 【00:00】 影片一開始場景是一家咖啡店,有一穿著紅色衣服的男子正在拆 一台冰箱的包裝、拆膠膜,那個人把冰箱往店內角落推,也一位 穿著店員服裝的女子過去旁邊,用手比了一個方向,然後在冰箱 旁邊看,並且跟該紅衣男子交談(聽不清楚對話內容),女店員伸 手去幫忙用冰箱。
【05:34】 此時店裡靠近門口的地方有坐著兩個人,疑似在教英文,二人都 有回頭看冰箱的情況,並詢問店員是否需要幫忙。
【06:14】 男子用力把冰箱往裡面推。
【06:45】 紅衣男子往外走。
【06:58】 畫面中看不到男子跟冰箱。
店員跟門口坐著的其中一名長髮女子(下稱A女)在講話。
A女:喔他上去了是不是。
店員:可是他開關朝外耶…這樣看起來好看嗎? A女:什麼東西朝外? 店員:開關,因為如果朝內就不能拿蛋糕了。
A女:可是我不是買朝外的嗎? 店員走向女子,並指向櫃台:他這個跟這個一樣內開的。
男子從外面走進來。
A女:怎麼會…我是外開的阿…(女子對走進來的紅衣男子說)ㄟ 等一下妳有送錯嗎?你有送錯嗎? 男子:蛤?沒有送錯啊?! A女:怎麼會… 男子:蛋糕櫃啊,沒錯。
A女:不是不是,我是朝外的。
店員:外開的。
A女:對,我是外開的。
店員:你等一下再拆,她看一下。
男子:好。
【08:42】 靠近門口的另一名短髮女子(下稱B女)開始說話。
B女:一般那個好像都是朝(聽不清楚)…那個小櫃…他就是要擺 這樣才好…搬過來… A女:不是啊…搬過來就用錯了吧!因為我應該是往… B女:你是買外開嗎?從外面開嗎?一般這個都是從裡面,就是 …外面就是客人。
男子:小姐你說的所謂外開是什麼?他的門是用拉的嗎? 【09:09】 A女開始講電話:喂?不好意思,我想確認一下你們送的這一個 有送錯嗎?你們送的這一個蛋糕櫃。
對…因為我現在,我不是有 拍照片給你看就是我們只能從這個方向開…你可以拍一下照片給 我嗎?因為前幾天我的那個訊息…好像只有電腦才看得到…因為 你們好像送錯了… 【10:02】 A女繼續講電話:可是我外面應該不會是散熱的啊,這樣很醜ㄟ …你確定是這一個嗎?所以我們下面變成我們要自己打嗎?哇… 你可以拍一下你當初…你當初有給我的那個照片嗎?你可以再傳 一次看看嗎?好,掰掰。
門口的兩名女子開始對話(聽不清楚內容)。
【11:20】 A女:我們是不是應該用外開的…可是另外一面我們就沒有辦法 … A女、B女、女店員開始討論櫃子的問題。
【12:23】 A女拿起手機對著櫃子做出拍照動作。
A女:有沒有搞錯啊…我那時候就有拍給他說我們人進不去啊… 【15:00】 A女:喂?嘿… 【15:26】 A女:因為我的理解是以上面來講,所以我這樣子…你不是上面 …你是拍背面給我看,所以那時候就是這樣子,會在我們背面… B女起身走向店內後方,並與男子對話。
B女:這打開門的地方是在這裡沒錯吧? 男子:兩邊都可以開。
B女:兩邊都可以開?!所以就是…就外面不行? 男子:嗯。
B女:就是這裡…然後開這個… 男子:嗯,對啊。
B女:謝謝。
【16:29】 A女繼續講電話:沒有,我們不可能買這個齁…它不是正面,所 以我那時候應該要買前開還是後開…前開是設定在後面還是前面 ?這樣叫做前開?這一個叫做前開? B女:這個是後開吧? 店員:前開是前面面對客人的地方啊。
A女:對於他們那邊的說法比較不一樣,它的背面是前,你這樣 子講我會很奇怪ㄟ…什麼叫它的背面是前…可是我們要給客人看 的啊…如果你是客人你這樣子看你覺得呢?我現在的重點是我從 2萬多的冰箱換到6萬塊不是要換這一種的!就是那個時候我們討 論的時候,你應該就知道我的理解應該是,你的第一張圖,就是 它是長這樣,放在我給你的那個洞,我跟你說我們沒辦法進去那 個洞的位子…那你跟我說它是前開,所以我才會買它,所以我的 理解是它前面會有兩片玻璃,然後我可以從前面把他打開,你懂 我的意思嗎?因為我不可能放這樣,然後那時候我不是跟你說, 那這樣子我前面我就要換美耐板(聽不清楚),你跟我說不…你… 我說我要換大理石,你跟我說…那就不是…我傳給你我傳給你… 等我一下…那時候我們不是還在討論它前面,你跟我講說它只能 用美耐板…那如果那時候你跟我講說,不是它朝向這一面的是不 鏽鋼的,我根本連看都看不到的話,我就不會買這一台了,所以 是你傳達錯誤吧!因為那時候我們在討論的時候,不是還在討論 那個大理石不能用,所以只能用美耐板,所以我要選黑色嗎?沒 ,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 【19:40】 店外有另兩名男子陸續搬幾張桌子、椅子進來… 【19:50】 A女繼續講電話:你有看到嗎?對啊,所以那個時候的理解就是 ,我覺得這個東西是前開的…對,所以你跟我講說…對,這是前 開的,所以我的理解是這一個朝向前面,然後我們從前面可以拿 蛋糕,可以放蛋糕,所以我才會跟你討論外面的那個板子,我跟 你說下面的顏色,我可以選大理石的嗎?你跟我說不行你們只有 美耐板,那如果那個時候你就跟我講說,朝向這一面的是像我現 在所看到的,那我幹嘛跟你討論下面這個顏色?對啊…所以現在 怎麼辦…什麼叫我改?沒有你根本沒有跟我講要改前後開什麼的 啊…我現在只需要一個處理的方法,你現在跟我凹那個你之前講 的那個…我…我覺得你應該不會不理解我的意思啦…而且我有拍 我們這裡的照片給你看,你的理解就是我沒有辦法進去…所以你 並沒有說…喔那小姐你這樣子的話我們會變成是背面,會是在朝 前面,那如果背面朝前面,像我剛拍給你這樣,然後我就不會買 這一個啊,我就會請你看看再另外幫我找一個,我要前開我要能 夠放蛋糕、我要能夠放蛋糕,我不可能爬到後面去放蛋糕!所以 現在怎麼處理?對…他還在這邊等!謝謝。
【22:05】 A女掛斷電話。
A女對店內後方男子說:那個…不好意思,他等一下會回我電話 ,所以你可能稍坐一下。
男子:好,沒關係沒關係,我在這邊等就可以了。
A女起身將後方長凳上的包包拿起放到前方原本的座位旁。
隨後A、B女開始討論櫃子的問題。
【24:36】 男子走進店內對A女說:小姐,那… A女:所以他的說法是怎麼樣? 男子:他說叫我先把這台載回去,然後我們等一下再看怎麼決定 。
A女:所以他要再跟我講是不是? 男子:對,再打電話給你。
A女:好,麻煩你了。
【24:55】 男子開始將櫃子搬出店外,女店員在一旁協助他,隨後搬上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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