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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5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怡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橋小字第5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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