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小,672,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7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朱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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