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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俞汝(原名陳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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