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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51號
原 告 王律智
被 告 陳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供作詐騙使用,竟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15時21分許前之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每門號SIM卡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而容任該人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門號資料遂行詐欺。
嗣該人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意,先於109年12月24日15時21分許至16時40分許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帳戶(下稱「GASH」會員帳戶)後,再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示之購買時間,購買附表二所示之儲值卡,並以附表二所示之儲值卡以附表二「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示之方式,儲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因而取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原告因此受有1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被告因前述幫助詐欺行為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29號判處有期徒刑,下稱系爭刑案),並經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內事證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被告以上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詐欺行為,依前揭說明,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4日起(見本院卷第2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雖聲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但此僅在促請注意,本院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所屬電信公司 GASH會員帳號 1 0000000000 臺灣大哥大電信 TZ0000000000 2 0000000000 臺灣大哥大電信 OZ0000000000 3 0000000000 遠傳電信 MZ0000000000 4 0000000000 遠傳電信 BZ0000000000 5 0000000000 臺灣大哥大電信 XZ0000000000 6 0000000000 遠傳電信 RZ0000000000
附表二: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卡序號 儲值日期及金額(新臺幣) GASH會員帳戶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7日20時許,以LINE暱稱「李曉莉」與原告聯繫,佯稱:有在兼職援交,需購買遊戲點數查證身分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年1月17日21時30分許,陸續購買右列GASH遊戲點數儲值卡,經原告告知購買之儲值卡序號、密碼後,由詐騙集團成員陸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2張儲值卡之點數,儲至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0000000000 110年1月17日21時53分,5000元 O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17日21時54分,5000元 OZ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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