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小,830,202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8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薛汝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Apple蘋果iPhone11 128(6.1吋) ,總價新臺幣(下同)23,87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甲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66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3,923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前向訴外人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Apple iPhone11 Pro 64G-網,總價33,1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乙分期買賣契約),同意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09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共分30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10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7,64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三)被告前向訴外人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購買Apple iPhone12 256G 6.1吋智慧手機,總價31,661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丙分期買賣契約),同意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4月10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319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9,78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四)被告前向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購買Apple AirPods Pro搭配無線充電盒藍芽耳機,總價6,65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丁分期買賣契約),同意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4月10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77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87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6,11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3,923元,及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7,648元,及自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9,785元,及自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3,878元,及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27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甲、乙、丙、丁分期買賣契約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8點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

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

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事項第8點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而被告甲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遲付之金額始達5,304元(計算式:663元×8期=5,304元),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111年8月30日止,尚未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53,873元×1/5=4,77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故原告依分期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甲分期買賣契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前積欠之買賣價款4,641元(計算式:663元×7期=4,641元),即屬有據,其後期數之請求,即無理由;

另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1月10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7,721元(計算式:1,103元×7期=7,721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3,100元×1/5=6,620元);

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1月10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6,595元(計算式:1,319元×5期=6,595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1,661元×1/5=6,33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丁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2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1,385元(計算式:277元×5期=1,385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6,653元×1/5=1,33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乙、丙、丁分期買賣契約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

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8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甲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9月10日前、就乙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7月10日前、就丙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5月10日前、就丁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6月10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就甲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就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7月10日止、就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就丁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原均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8點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6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一: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6 663元 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663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663元 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663元 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663元 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663元 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663元 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641元 附表二: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5 1,103元 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103元 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103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1,103元 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1,103元 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1,103元 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至30 11,030元 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7,648元 附表三: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0 1,319元 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319元 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319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319元 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至24 14,509元 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9,785元 附表四: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1 277元 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77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277元 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277元 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至24 2,770元 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878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