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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8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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