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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9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 告 侯祈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向寄送起訴狀及開庭通知至被告戶籍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因郵務機關表示該屋已被拆除無法送達,且查無他址,於111年8月18日公示送達,並於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9月29日宣判。
二、前述送達程序雖屬合法,然因最新戶籍資料顯示被告已於111年9月12日將戶籍遷至臺南市○○區○○街00號,考量該處應為被告目前實際住所,且被告前因房屋拆除之因素,僅曾受公示送達,並未實際收受訴訟文書,為保障被告應訴權利,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開庭時間、地點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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