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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澤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宗信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9,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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